第一条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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